(2017)吉05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梅与王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梅,王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付梅被执行人王禄本院在执行付梅与王禄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禄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梅借款3万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禄房屋维修保证金,但暂时无法给付,故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