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山城房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山城房管所,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朝阳小区北门门面房13号。法定代表人:原文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鹤飞,男,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山城房管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保吉,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晓伟,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中段公园大门北。法定代表人:杜燕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群,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山城房管所、原审第三人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鹤飞、被上诉人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山城房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晓伟、直艳军、原审第三人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鹤壁源鑫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申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