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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会立与洛阳鲁祥净水剂厂、高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立,洛阳鲁祥净水剂厂,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赵会立,男,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洛阳鲁祥净水剂厂,住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被执行人:高飞,男,1990年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执行赵会立与洛阳鲁祥净水剂厂、高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0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9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