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叶波与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何叶波,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何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法定代表人:是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晔,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叶波,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柱海,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叶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49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常州市华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旭阳审判员 王 星审判员 郑 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