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麦德裕、麦德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德裕,麦德富,陈全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514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德裕(自报),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陆孔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麦德富(自报),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明伟,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全汇(自报),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黄小民,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德裕、麦德富、陈全汇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德裕及其辩护人陆孔挺,被告人麦德富及其辩护人王明伟,被告人陈全汇及其辩护人黄小民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和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建议,本院均予以同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被告人陈全汇、麦德裕、麦德富三人经合谋盗窃并踩点,另由麦德裕、麦德富出资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车牌为粤X×××××)用于作案。11月19日22时许,由被告人陈全汇驾驶货车,麦德富、麦德裕驾驶飞度小汽车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工业区新景路9号厂房仓库门口,使用液压剪剪开厂房大门的U型锁并把大门推开。之后陈全汇驾驶货车进入厂房内,和麦德裕、麦德富一起将被害人程某放在厂房里的一批塑料(被害人报案价值为130568元人民币)搬运到货车上。然后,陈全汇驾驶货车,麦德富、麦德裕二人驾驶飞度小汽车离开现场。最后雇佣其他车辆将盗得的塑料运回广西浦北县麦德富的亲戚麦某的住宅。破案后,起获赃物。经鉴定,被盗的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FEP塑料2.13吨,排号:DS-618C;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FEP塑料0.13吨,排号:FJC-XH02;山东华夏神舟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FEP塑料1.45吨,排号:DS-618C,共价值人民币41144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麦德裕、麦德富、陈全汇的供述;证人麦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谅解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麦德裕、麦德富、陈全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德裕、麦德富、陈全汇均对被指控实施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麦德裕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麦德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关于本案的盗窃数额,应以被害人报案的被盗窃数额为准,而不应以鉴定价格为准;5.其带领侦查机关协助抓获麦德富,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6.其协助侦查机关查获赃物,所有盗窃的赃物已起获,且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麦德富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麦德富犯罪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3.其在本案中的相对作用较小,其不是盗窃行为的提议者,且未事先对犯罪现场进行踩点,也未参与后期赃物的处理;4.案发后所有涉案赃物已起获;5.涉案货物是二手塑料,应按二手塑料价格对被告人量刑;6.其家庭贫困,其是家中经济支柱;7.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全汇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无异议;2.案发后所有涉案赃物已起获;3.本案中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过高,涉案赃物是二手塑料;4.被告人陈全汇盗窃的主观动机是临时的,不是以盗窃为生;5.其是初犯、偶犯;6.其当庭认罪。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陈全汇、麦德裕、麦德富三人经合谋盗窃并踩点,另由麦德裕、麦德富出资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车牌为粤X×××××)用于作案。11月19日22时许,由被告人陈全汇驾驶货车,麦德富、麦德裕驾驶飞度小汽车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工业区新景路9号厂房仓库门口,使用液压剪剪开厂房大门的U型锁并把大门推开。之后陈全汇驾驶货车进入厂房内,和麦德裕、麦德富一起将被害人程某放在厂房里的二手塑料一批(购买单价人民币35000元/吨)搬运到货车上。然后,陈全汇驾驶货车,麦德富、麦德裕二人驾驶飞度小汽车离开现场。最后雇佣其他车辆将盗得的塑料运回广西浦北县麦德富的亲戚麦某的住宅。破案后,起获赃物。被盗的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FEP塑料2.13吨,排号:DS-618C;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FEP塑料0.13吨,排号:FJC-XH02;山东华夏神舟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FEP塑料,1.45吨,排号:DS-618C,共重3.71吨,被告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29850元。2016年12月6日,民警在广西灵山县抓获被告人麦德裕,当日被告人麦德裕主动配合民警抓获被告人麦德富,又于2016年12月7日协助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北通镇起获被盗窃的赃物。被害人程某表示了对被告人麦德裕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德裕、麦德富、陈全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德裕、麦德富、陈全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盗窃的赃物价值人民币411440元。经查,因委托价格认定单位未能提供实物,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以市场新产品零售价格为准,出具的顺价鉴证【2016】29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11440元,而涉案赃物确系被害人所购二手物品,价格理应相对低于新产品市场零售价格,故该结论不能客观反映涉案赃物的价值,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应,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11440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其所购涉案物品单价为人民币35000元/吨,被盗物品的实际重量为3.71吨,从有利于三被告人考虑,本院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人民币129850元,认定为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麦德裕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麦德富,其行为已构成立功情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麦德裕、麦德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全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又鉴于赃物已起回并返还被害人且被害人已表示了对被告人麦德裕的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德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麦德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全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林嘉玲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