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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袁明杰与彭爱辉、彭爱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杰,彭爱辉,彭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明杰。被执行人彭爱辉。被执行人彭爱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彭爱辉、彭爱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爱辉、彭爱玲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彭爱玲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城关镇李家院村1组(小地名:原县拘留所;林权证号为:南漳政林证字(2005)第090350号)127亩林地;位于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城关镇李家院村2组(小地名:原县拘留所;林权证号为:南漳政林证字(2005)第090350号)162亩;位于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城关镇李家院村2组(小地名:高老头凹;林权证号为:南漳政林证字(2007)第032083号)13亩林地;位于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城关镇李家院村2组(小地名:凡家大湾;林权证号为:南漳政林证字(2007)第032083号)38.9亩林地;位于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城关镇李家院村2组(小地名:凡家大湾;林权证号为:南漳政林证字(2007)第032083号)59.9亩林地;位于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城关镇李家院村2组(小地名:凡家大湾;林权证号为:南漳政林证字(2007)第032083号)61.6亩林地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