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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傅春友与汪玲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春友,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傅春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傅春友与被执行人汪玲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玲已交付10925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