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9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系臻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委托代理人杨国华,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及职业均不详,户籍地为秦皇岛市青龙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联系,提示被告电话已关机,本院于2017年3月8日至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家中无人,后告知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前提交被告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居住满一年证明,原告未能提交。经本院调查,被告的户籍地为秦皇岛市青龙县。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为秦皇岛市青龙县,故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若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