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轶珺、吴欣欣与陈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轶珺,吴欣欣,陈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杨轶珺。申请执行人吴欣欣。被执行人陈娴。杨轶珺、吴欣欣与陈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87531元及利息,执行费17275元。因被执行人陈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娴的银行存款15048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