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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25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由某,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宫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