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589号原告:姜某,男,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屠某,女,1995年2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姜某诉被告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