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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589号原告:姜某,男,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屠某,女,1995年2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姜某诉被告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