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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星街分社,孔祥东,安兰,姚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星街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174号。负责人:赵晋,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波,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祥东,男,生于1969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兰,女,生于1961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姚永章,男,生于1967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星街分社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12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星街分社则以被执行人姚永章抵押的安岳县通贤镇的住宅一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由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468元。但被执行人孔祥东、安兰、姚永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姚永章所有的位于安岳县通贤镇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三、被执行人姚永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姚永章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姚永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姚永章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星街分社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