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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某某路。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5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自愿放弃剩余案款的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3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曹亚琦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