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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开东、古隆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开东,古隆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490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舒丹,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开东,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XX。被告:古隆友,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XXXXXX。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开东、古隆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覃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