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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卫军与被申请人万宏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卫军,万宏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卫军,男,l968年3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宏娃,男,l967年4月1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卫军因与被申请人万宏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卫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关于借款事实认定不清;未追加其妻子为被告程序违法;本案应由富平县庄里法庭审理,由淡村法庭审理超出法庭审理范围,程序错误。主张本案应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万宏娃提供的证据有谈话录音、手机短信和证人证言,原审结合庭审实际认定双方存在金额为3万元借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虽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其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是否应当追加申请人配偶参加诉讼的问题,本案申请人之配偶并不属法律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人虽提出其已与配偶离婚的理由,但据其本人陈述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故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的婚姻状态并未发生变化,原审未追加其配偶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案件由淡村法庭审理超出法庭审理范围,程序错误的理由,经查,本案一审由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淡村法庭系该院的派出机构,依法审理本案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申请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卫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