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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4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三台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码TY2015031xxxx,电机号码201××××2695)至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龙腾灯饰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王某在古镇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后于同年2月7日经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5.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警情信息表、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王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司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乐怡李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