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力艳与被告李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艳,李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576号原告刘力艳,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李玉贵,男,1944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原告刘力艳诉被告李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并定于2017年5月2日9时开庭,原告提供的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并按原告的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但无法传唤到原告,故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故按自动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力艳自行承担50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