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广全与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全,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全,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瑞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广全与被执行人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广全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为1137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