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一森申请执行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一森,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唐一森,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一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勇名下拥有一辆车牌号路虎牌越野车和一辆车牌号沃尔沃轿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勇名下拥有一辆车牌号XXX路虎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