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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208号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银河金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某,男,年龄民族不详,小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