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南国顺与王波、杨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国顺,王波,杨宜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525号原告南国顺。被告王波。被告杨宜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国顺诉被告王波、杨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鄂K×××××号轿车一辆,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鄂K×××××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