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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张丽与张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张所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890号原告:张丽,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所刚,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张丽与被告张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所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所刚立即给付货款1.15万元;2.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负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2015年3月25日至给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张所刚承包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4楼及佟二堡皮草城5楼室内装饰,向张丽购买大理石,总计发生货款2.15万元,张所刚于2015年1月给付了1万元,剩余货款1.15万元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了欠条,至今没有给付。张所刚未答辩。张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所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论、质证权利。对张丽举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确认张丽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张所刚为张丽出具的欠条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张丽与张所刚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大理石合同关系。张所刚使用货物后应当即时支付货款,在张丽索要下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丽主张张所刚给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张所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丽货款1.15万元;二、张所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丽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张所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丽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所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亚娇盛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