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家玉与何永珍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玉,何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吴家玉,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何永珍,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玉与被执行人何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永珍名下有登记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永珍所有的位于奎屯市市区紫荆园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