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日与被告黄金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日,黄金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5民初417号原告:姜日,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黄金玺,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姜日与被告黄金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姜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5月14日起给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所需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被告以家中有事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月息2%,且双方约定若逾期归还此款,原告自愿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及月息3%的逾期利息,如产生争议,由借据签订地红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亦未提出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的金额,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计算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日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黄金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晓红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辛桐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