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建兴、祝雪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兴,祝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兴,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祝雪江,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胡建兴与被执行人祝雪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876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46000。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2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祝雪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执行人祝雪江予以查找,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先让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款项,然后达成和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到260000元,双方成达和解,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