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晓平与被告刘文平、陈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平,刘文平,陈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551号原告谭晓平,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告刘文平,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告陈勇平,男,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原告谭晓平与被告刘文平、陈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谭晓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晓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谭晓平负担。审判员 李温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