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万彪,史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316号原告: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李楼居委会李楼。法定代表人:庞长和,任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史洪,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万彪,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史洪,男,1969年7月26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万彪、史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被告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万彪、史洪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7000000元,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史洪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史洪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史洪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史洪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已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