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锦秀与林乙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秀,林乙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798号之一原告:林锦秀,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乙锦,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林锦秀与被告林乙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林锦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锦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锦秀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