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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生与陶再俊、和县华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陶再俊,和县华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416号原告:何生,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再俊,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华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陶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安徽省和县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陶再俊、和县华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何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陶再俊、和县华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何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生撤回对陶再俊、和县华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何生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