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许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许某,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民初22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