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息振杰等与张新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振杰,息泽林,息泽麒,张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息振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息泽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息泽麒,男,汉族。息泽林,息泽麒法定代理人:息振杰,息泽林,息泽麒父亲。被执行人:张新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呼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新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5897.26元,未履行标的15897.26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呼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