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恢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城县永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舒城县永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永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机构代码73167522-0。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城县永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北侧,机构代码70492046-2。法定代表人:黄永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正丰苑综合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黄永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永玖,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关于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舒城县永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永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永玖在中国工商银行40×××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2309.36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永玖在中国工商银行40×××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76425.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