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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莲芝与被上诉人高臻、原审第三人杜茂俊、曲柳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莲芝,高臻,杜茂俊,曲柳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莲芝,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臻,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审第三人:杜茂俊,女。原审第三人:曲柳姗,女。上诉人赵莲芝因与被上诉人高臻、原审第三人杜茂俊、曲柳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37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莲芝于2017年4月29日以“经查询,被上诉人高臻现在国外,仍未回国;待高臻回国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莲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莲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宫颖& # xB;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