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瑞林与张希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林,张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369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林。被执行人张希俊。本院在执行刘瑞林与张希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张希俊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希俊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法院将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