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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通与葛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通,葛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98号原告:李通,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葛冬,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现住沭阳县。原告李通诉被告葛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通负担。审 判 员 赵大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汤冰晨书 记 员 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