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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卫忠、吴盼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忠,吴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忠,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盼盼,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利津县。关于刘卫忠与吴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52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盼盼在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奖金、股金分红等收入,直至满310000元。每月为被执行人吴盼盼留生活费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