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力扬锻业有限公司,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力扬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晋昌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金岭路H区1号。法定代表人卢秉威,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力扬锻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陆正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9520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921执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孙金鳌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