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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单陆与胡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陆,胡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单陆,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胡韧,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单陆与被执行人胡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9800元,执行费1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单陆申请撤销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朱占臣审判员  万功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