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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燕与周蔚、曾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燕,周蔚,曾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燕,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蔚,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曾炤,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燕因与被申请人周蔚、曾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3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燕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立案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被申请人周蔚和被申请人曾炤是否有恶意串通欺骗再审申请人陈燕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的行为,再审申请人陈燕要求解除门面租赁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的问题。经查,周蔚、曾炤与陈燕在开清吧前就是球友,彼此相识,陈燕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准备与曾炤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清吧时,陈燕应当也可以知晓曾炤的真实姓名,而不可能连对方的真实姓名都不知晓而出资与曾炤合伙,同理在陈燕、曾炤、周蔚三方准备签订门面租赁合同时,因陈燕之前已知晓周蔚和曾炤是夫妻关系,陈燕此时完全应当知晓该门面系周蔚与曾炤的夫妻财产,其有权选择是否签订该租赁合同,故本案周蔚和曾炤不构成恶意串通欺骗陈燕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周蔚和曾炤没有实施恶意串通欺骗陈燕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的行为正确,对陈燕要求解除门面租赁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陈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星审 判 员  赵 倩代理审判员  贺洋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