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小兵与刘萍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兵,刘萍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萍艳,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4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小兵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萍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萍艳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