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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小兵与刘萍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兵,刘萍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萍艳,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4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小兵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萍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萍艳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