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财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兴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恒兴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59-1号申请人:北京恒兴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号楼06号。经营者:刘士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魏都北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北京恒兴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或下属单位)因建设魏县张二庄镇三分支小学教学楼、魏县南双庙乡西照河幼儿园、魏县车往镇栗庄幼儿园、魏县张二庄镇北英封小学教学楼、魏县张二庄镇后普安小学综合楼、魏县野胡拐乡中学教学楼、食堂、魏县野胡拐乡野西幼儿园综合楼、魏县仕望集乡联办小学教学楼、魏县野胡拐乡中学宿舍楼、魏县大辛庄乡马河学校教学楼、魏县大辛庄乡中心小学宿舍楼、魏县北皋镇西街学校综合楼、魏县大马村乡楼寺头小学综合楼、魏县棘针寨乡后屯小学教学楼、魏县大马村乡八里庄学校教学楼应得的工程款3825035.305元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魏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或下属单位)因建设上述工程应得的工程款3825035.305元。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