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音吉力根与马宝音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音吉力根,马宝音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728号原告白音吉力根,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马宝音淖,男,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音吉力根与被告马宝音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音吉力根的起诉。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