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健梅与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梅,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569号原告:黄健梅,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欣,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胡继洪。原告黄健梅与被告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黄健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健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靖华审判员 谭凯航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