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波、江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波,江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204号之一原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68号日出东方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言可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松,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实���律师。被告:江波,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宁乡县。被告:江夺,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宁乡县。原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波、江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波、江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