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06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文武,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本县永康镇祝杨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被申请人:林齐龙,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定远县。林文武与林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1125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对林齐龙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定城西大街伟华幸福城泽园11幢5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林文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齐龙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定城西大街伟华幸福城泽园11幢501室的查封;二、解除对张小育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曲阳北路89号定国用(2011)第24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