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清松、严盛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清松,严盛元,徐少芝,魏小坪,叶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4848825-X,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建路72号。法定代表人吴慧来。被执行人毛清松,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严盛元,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徐少芝,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魏小坪,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丽娟,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清松、严盛元、徐少芝、魏小坪、叶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卫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