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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蓓、范林轩申请执行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蓓,范林轩,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赵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林轩,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赵蓓,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戴征社,该委主任。赵蓓、范林轩申请执行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806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蓓、范林轩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本案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蓓、范林轩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嘉审 判 员  齐伟代理审判员  廖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