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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月仔、王宝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仔,王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月仔,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宝琴,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月仔与被执行人王宝琴债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