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月仔、王宝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仔,王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月仔,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宝琴,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月仔与被执行人王宝琴债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