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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圣与重庆泉灵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重庆泉灵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192号原告:黄圣,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泉灵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号2单元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天均,任职不详。原告黄圣与被告重庆泉灵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圣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圣负担。审判员 顾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盛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