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跃義与罗江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義,罗江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556号原告:周跃義,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特克斯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江齐,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特克斯县。原告周跃義与被告罗江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跃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跃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巴力佳 来自